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15102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宜执字第0006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3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32133-6。
法定代表人:王俊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恒祥公寓2-602室。
法定代表人:储昭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崔传友,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储晓春,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崔丽丽,女,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传友、储晓春、崔丽丽抵押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三处房产拍卖成交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由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受偿。对尚欠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和平
审 判 员 杨 华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