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次数:13307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宜民一再终字第00023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喻家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以英。
申诉人喻家宏与被申诉人黄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以英劳动争议一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8)宜秀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喻家宏、罗以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8作出〔2010〕宜民一终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喻家宏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皖检民行抗字〔2012〕198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皖民抗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喻家宏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喻家宏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诉人喻家宏撤回申诉的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蕾
审 判 员 杨 静
代理审判员 丁绍福
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 林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